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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评论》Law via the Internet:为何中国没有L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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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大学研究院法律系 Villa Schifanoia

翁岳暄 北京大学法学院
Giovanni Sartor 欧洲大学研究院法律系
Giuseppe Contissa 欧洲大学研究院法律系
Enrico Fracesconi 佛罗伦萨法律信息理论与技术研究所
Ginevra Peruginelli 佛罗伦萨法律信息理论与技术研究所

摘 要:
什麼是LII ? 为何中国没有LII ? 当1992年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成立以自由取用法律信息为宗旨的在线法律数据库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时,同一时期中国则是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成立中国法律信息网后来演进为北大法宝在线法律数据库。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中国没有LII而朝向另一个方向发展? 以及LII真的好吗,还是只是一种华而不实的口号? 本文拟邀请欧洲大学研究院法律信息与法学理论教授Giovanni Sartor、欧洲大学研究院马克斯韦伯学者Giuseppe Contissa、意大利ittig-CNR法律信息理论与技术研究所研究员Enrico Francesconi与Ginevra Perugenlli从“Law via The Internet”的概念切入讨论法律信息自由取用运动以及LII在世界各地的发展状况。

关键词:
法律信息学、Law via the Internet、法律信息自由取用运动


Law via the Internet: Why there is no LII for China?

Abstract:
What is LII? And why there is no LII for China? When Cornell Law School established the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in 1992, China?s Peking University Law School established the ChinaLawInfo.com at the same period and later evolved into the PKULAW online legal database. What causes no LII in China? Is LII really okay, or just a slick slogan? In this interview we invited European University Institute?s Law Professor Dr. Giovanni Sartor?Max Weber Fellow Dr. Giuseppe Contissa and ittig-CNR?s Dr. Enrico Francesconi and Dr. Ginevra Perugenlli to join the discussion.

Keywords:
Legal Informatics, Law via the Internet, Free Access to Law Movement



时间: 2012年5月4日上午10时
地点: Villa Schifanoia, European University Institute, Florence, Italy
语言: English

翁岳暄: 非常荣幸各位能够抽空接受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的访谈,我代表中心主任张平教授向大家致上问候之意。敝中心过去一直致力于研究关于互联网的现实法律与政策问题,例如网络世界的版权问题、言论自由、开源软件等,对我们而言“Law via the Internet”似乎是从另一个面向来探讨互联网与法律的关系。

翁岳暄: 首先,我想请教一下“ittig-CNR”是什么样的科研机构呢?
Peruginelli: ittig-CNR全名是意大利国家科研委附属法律信息理论与技术研究所(L'Istituto di Teoria e Tecniche dell’Informazione Giuridica - CNR),在1960年代创立于佛罗伦萨。我们的研究方向包括法律信息、计算机法律、法律数据库并且参与过许多关于法律信息的标准化以及相关工具开发的欧盟科研项目, 但主要还是关注于法律信息学、法律信息技术的具体应用。近年来我们特别关注的方向是法律信息的取用问题,2004年我们加入法律自由取用运动(FALM),目前为该组织的正式会员之一,其目标包含促进法律在意大利的自由取用、公开数字典藏与出版等。还有建立开放取用典藏(Open Access Achieve),让使用者方便取用在法律信息学方面的文本, 例如我们有许多研究人员撰写关于法律信息与计算机法律的出版物并且提供下载。

翁岳暄: 像ittig-CNR这种同时探讨法律信息理论与技术交叉学科的机构在亚洲几乎是没有的,在欧洲还有其他进行法律与信息跨学科整合的科研机构吗?
Sartor: 在欧洲有不少类似的科研机构,例如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CIRSFID 中心,CIRSFID致力于跨学科交叉研究,范围涵盖法学理论、法律信息、法社会学、法历史学等,其主要目标在于结合法学理论与法律信息,已经有20年左右的历史,具体成果包括法律信息技术、XML标准化文件、法律本体论、跨数据库系统。但是在欧洲历史最悠久的是1960年代成立于奥斯陆的挪威计算机与法律研究中心(NRCCL) 以及斯德哥尔摩的瑞典法律与信息研究中心(IRI) 。西班牙巴塞隆纳自治大学有Ponpeu Casanovas教授主持IDT研究中心 ,法国巴黎二大则有个规模较小的CERSA研究中心 ,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学院的Joseph Bell中心较偏重结合计算与司法取证 ,德国汉诺瓦大学 和英国利物浦大学 则各自偏重于科技法与法律信息技术。荷兰阿姆斯特丹UvA与自由大学在此一领域也都有相当的学术声望。

翁岳暄: 就我所知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CIRSFID目前负责主持欧盟Erasmus LAST-JD博士课程项目,请问该项目的目标是?
Sartor: Erasmus LAST-JD 是欧盟新成立的3年制博士课程,强调法律與科技的跨学科研究,研究主题包含法律信息、计算机科学与生物科技法律,招收对象会特别注重欧洲以外的国际学生,并且提供奖学金的机会,学生每半年可选择在欧洲或海外的一所大学学习,亦可选择其中的学期进入科技公司实习以取得实务经验。
Contissa: Erasmus LAST-JD课程的主要负责院校是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意大利杜林大学、西班牙巴塞隆纳自治大学、立陶宛Mykolas Romeris大学、卢森堡大学。协力院校则包含意大利国家科研委附属法律信息理论与技术研究所(ittig-CNR)、荷兰蒂尔堡大学法律、科技与社会中心 、美国匹兹堡大学与中国人民大学等,至于业界的合作机构则有IBM、NEXEN等公司。我们希望透过结合海内外学术界与实务界的资源来提供学生一个整合法律、科学与技术的研究平台。

翁岳暄: 当谈论到美国法律信息研究大部分的中国人都会联想到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因为在1992年他们就已经创设了以自由取用法律信息为宗旨的在线法律数据库[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但事实上近几年来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在法律信息的研究也投入了不少心力,能否请您简要地介绍斯坦福大学法学院Code-X法律信息中心的研究架构?
Contissa: 斯坦福法学院有一个大型项目Stanford Program in Law,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ST) ,这项目好比一把伞,旗下衍生出许多的科研中心,如Lawrence Lessig之前主持过的CIS互联网与社会中心、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与生命科学研究中心,最后则是我们的Code-X法律信息研究中心 。Code-X的特别之处在于它非常注重信息技术如何实践与应用至法律领域,当初成立时由斯坦福法学院与计算机科学系共建,中心的主要学者有来自计算机科学系研究人工智能与逻辑的Michael Genesereth教授以及中心主任Mark A. Lemley教授,Lemley教授同时是LST的项目主任。中心的研究方向包含法律文件管理以及开发标准化Legal Ontology。过去执行的代表性科研项目有SOPRI (Stanford Online Proxy Reporting Initiative),这是透过在线系统简化代理报告的程序,而SPIX (Stanford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change)则是透过技术用建立系統, 开放的方式寻求简化专利授权与合同的签订。

翁岳暄: 北京大学法学院可以说是中国高校中少数关注法律信息研究与应用的院校,例如北京大学法律信息中心与北大英华科技公司在1985年就推出中文法律数据库。另一方面,康奈尔大学法学院的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则对于FALM - Free Access to Law运动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这里我有两个问题,(1)什么是Law via the Internet?;(2)为何法律自由取用运动(Free Access to Law Movement)对于Law via the Internet是重要的?
Peruginelli: 全世界最初的法律信息中心是1992年在康奈尔大学法学院成立的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同一时期陆续成立的澳大利亚AustLii与加拿大CanLii也具有相当之重要性。目前正式被FALM (Free Access to Law)联盟认可成立的法律信息中心一共有40所之多,针对全世界的法律信息中心成员每两年将召开一个Law via the Internet大会,今年的大会预计将在10月份于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召开。基本上FALM是一个协会,以2004年所有Lii会员在蒙特婁签署的《蒙特婁法律自由取用宣言》(Montreal Declaration on Free Access to Law) 为宗旨,寻求法律信息的自由取用。关于自由取用的定义,基本上它是以数字在线的方式提供初级法律资源的完全开放免费使用并且不得限制其再出版与再使用,它必须提供一般民众免费取用初级法律信息资源。

翁岳暄: 如何区分初级法律资源与次级法律资源?
Sartor: 简而言之初级法律资源指的是立法、法规、司法判决,而次级法律资源指的是法学的学术期刊、书籍等。

翁岳暄: 对于法律信息的自由取用是否合适的策略来推行?
Peruginelli 对于法律信息收集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将法律规则文本收集到LII之后再对外发布利用,该模式以Graham Greenleaf教授的Aust-LII为代表,另一种模式则提供初级法律文本的连接通道但是LII本身不存储这些文本,该模式以Tom Bruce教授的 [LII] 为代表。至于使用何种模式并没有绝对的好坏,依凭该国家的具体需求而定,甚至也可以考虑第三种混合模式,即LII只保存Metadata而不保存细部文本。
Francesconi: 换句话说,你可以选择将所有的资料文本收集到LII网站中或者只建立关于规则文本的索引,策略的运用可以很有弹性。此外,我们对于协调法律文本在线出版标准之建构也是其中的一个重点。通常我们对于在线收集法律资源文本有两种态度,一种是Top-Down的方式利用语义网络(Semantic Web)描述物件建立事物的知识本体(Ontology)以便于文本的管理搜寻,这是一种比较正统的观点,另一种较新颖的观点是采Bottom-Up的方式,先制订一个基本的框架然后交由各国网站自行来增加必要的信息,这是源自Web 2.0的一种思维。

翁岳暄: 除了法律自由取用运动(Free Access To Law Movement)还有另一种所谓的开放取用出版运动(Open Access Publishing Movement),其范围也包含政府公报以及法律文献,您是如何看待这两种运动之间的关系呢?
Peruginelli: 开放取用出版运动(Open Access Publishing Movement)是更为一般化的运动,而法律自由取用运动(Free Access To Law Movement)则关注在初级法律资源的免费自由取用,这里必须注明的是自由取用与开放取用是两个概念,自由取用(Free Access)必然指涉免费获取初级法律资源,但是开放取用(Open Access)只代表开放却不代表免费,常伴随执照与授权议题。在开放取用之下资源是可取得的但可能有些许的附带条件,所以这里必须分辨清楚重点在是否可以无限制的使用初级法律资源,有些LII甚至是私人公司,例如LexUM。
Sartor: 我想这个问题和自由软件(Free Software)并不是一档事,因为在法律自由取用运动中没有Copyleft的问题。
Perugenelli: 和法律自由取用运动相比开放取用出版运动(Open Access Publishing Movement)较一般化,它几乎包含所有领域,其中有针对一般文件开放典藏(Open Access Archives)的玉律(Green Road)以及对于学术出版物的金科(Golden Road)。

翁岳暄: 提到“机器人”一词时许多人的反应是“取代人类劳工”或“对劳工的威胁”。这里我有个疑问就是法律数据库出版商,如LexisNexis与WestLaw对于法律自由取用运动会有什么样的反应呢?是否会像部分人士对于机器人科技进入社会一事抱持抗拒、排斥的态度?
Peruginelli: 这个并没有实际的接触但我想应该会不太高兴吧,不过我认为对于法律的自由取用而言法律自由取用运动与私人出版商的出版事业是两个不同的部分,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与重要性。

翁岳暄: 在全球化的时代获取国外法律信息是特别重要的,LII在全球化方面的重要性如何体现?
Francesconi: 我认为透过互联网自由取用初级法律信息资源这应该是人类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所以必须支持,它可以促进不同国家之间法律议题的整合,特别是当你可以免费透过互联网拥有电子法律资源时你比较容易了解世界各地的法律状况。对于欧洲则是有助于立法进程的和谐化,例如欧洲有许多指令(Directive)必须释出到各国家进行立法后才能生效,而这将有直接的助益。
Peruginelli: 对于发展中国家LII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是促进法治与民主,目前在非洲已有许多国家采用LII有许多不同的语言版本支持以呈现出多样化的色彩。
Francesconi: 简而言之,LII可以支持人权、鼓励民主参与并增进立法进程。

翁岳暄: 当我们不断地在强调法律自由取用的重要性的同时,是否也应该思考到使用者的知识背景?例如门外汉(Layman)如何能够有效地使用法律信息? 不论西方或中国,法律语言总是以抽象、冗长、装饰的方式呈现。换句话说,对于无法律知识背景的门外汉而言即便提供Lii也不能确保他们能有效地使用法律信息。虽然现在简体中文常遭到不如繁体中文字体美观的批评,但是我们必须考虑到推行简体中文的时代背景,当时在中国只有少数知识分子有能力使用繁体中文,绝大部分的中国人民无法阅读或书写繁体中文,即便你提供一个完善的使用途径给他们。近年来在中国上访逐渐成为一个显著的社会问题,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并不仅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法律信息传播的断层存在,背后隐藏的原因还可能是一般农民工阶层无法有效利用网站上的法律相关信息资源。综上所述,我认为对于中国的法律信息自由取用可以分成两个面向,第一是“如何建立完善的路径让人民取用法律信息“,第二则是”如何简化民众去了解法律文本内容的门槛“,我相信科技将会是促进后者的有效解决手段。

翁岳暄: Legal XML标准化为何重要?什么是标准化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难点?
Francesconi: 标准的重要是在于促进法律信息文本之间的互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而Legal XML的标准化对于法律电子文本的品质提升有很大的帮助。至于语义科技的标准化则有助于法律电子文本的流通性(Accessibility)而且不仅限于单一国家,例如借此技术更有效的查找欧洲各国间相通内容但不同语言撰写的法律文本。
Contissa: 在法律自由取用的面向上单纯只提供法律文本是不够的,为了便利法律信息取用在自由免费的文本之上还要外加共通标准,这样才能有效地发挥真正的功效
Francesconi: 对于公家机关使用标准的好处在于能够处理不同层次的复杂性。

翁岳暄: 什么是Akoma Ntoso? 其中文件导向(Document Oriented)与数据导向(Data Oriented)的区别在于?
Sartor: 它是一种适用在国会立法与司法活动的XML机读文件格式,Akoma Ntoso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实现文件格式的标准化,它已被联合国、非洲国会与欧洲议会采用于国会立法文件、言辞辩论记录、公听会记录等等。
Francesconi: 它是文件导向的, 文件导向是描述整体的文本,而数据导向是描述不同片段的信息,属于一种较传统描述文件的方式。

翁岳暄: 什么是Legal Ontology? 为何他对法律信息学如此重要?
Francesconi: Ontology的经典定义是对概念体系的正式规范(Formal Specification)。如果你指涉的是Legal Ontology则是对于法律领域的知识表达(Knowledge Representation),它有许多的用途,特别是用于描述法律文本的语义关系、法律概念之间的协调、法律知识表达的移转或一般化。
Contissa: 从法理学角度来看Legal Ontology可以作为处理法律概念的工具, 换句话说不只是立法规则案例中的法律, 学术的法律也可以作为Legal Ontology操作的知识之一, 我认为这是一种资产(Legacy)。
Francesconi: 如果你用语义网技术标准去描述Legal Ontology,你可以透过正规逻辑进行法律规范的(自动)推理,例如通常你会有一个描述逻辑的推理机。

翁岳暄: 有许多的方式可以建立Legal Ontology, 例如大众分类法(Folksonomy)、官方统一制订标准以及信息检索机制(Information Retrieval),请问何者是建立Legal Ontology最可靠的方法? Sartor: 根据我的了解在Legal Ontology领域有些是由人工建立,亦有部分自动化的系统方式所建立(Organized Tool),至于大众分类我想它不是一种建立Legal Ontology的主要方式,因为必须考虑到民众如何认识法律、替法律做出分类的,这方面巴塞隆纳有类似的研究可以参考。
Contissa: 可依情况而定,若是初级法律资源由于它通常被期望是一种较结构化、较权威的法律信息所以应该由专家定义;至于次级法律资源则包含各种不同类型的文件, 我知道有许多加值管理文件的手段, 例如自然语言处理, 各种不同层级的法律文件可以被加以整合, 则可由大众分类法来弹性定义。
Francesconi: 基本上这是一种策略运用,权威性的文件可以依赖专家定义,而大众性的法律信息则可交由民意。

翁岳暄: 法律检索(Legal Research)在美国法学院是非常普遍的课程,训练学生透过法律数据库查找案例与法规。有些人认为这种课程对于普通法系国家是重要的,但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则不是那么重要,对此您有何评论?
Peruginelli: 有区别,即使不同法系的法律学生也应该试着培养查找其他国家法律的能力,毕竟现在是一个全球化的世界,法律系统之间并非封闭的而是开放互动的。 Sartor: 随着界面科技的进步法律数据库的功能将越来越人性化,以前要花一个学期学如何检索法律,也许不久之后只需要一个下午在图书馆练习一下就会了。
翁岳暄: 是不是就像照相机的使用门槛不断降低,现在一般人都能轻易的使用照相机拍照,但在100年前拍照却是一种专业能力?
Sartor: 是的,因此法学院单纯提供法律检索的课程是不够的,欧洲有些法学院已经开始提供法律信息学的课程,而且在米兰大学以及博洛尼亚大学中法律信息学列为法律系学生的必修课程。
翁岳暄: 为何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将法律信息学列为必修课程呢?
Sartor: 我们有三个目标,第一是希望文科背景的法律系学生能够熟悉信息科技,第二是培养他们将信息科技应用到日常法律领域之中,第三则是让他们了解信息科技可能产生何种法律议题。简而言之,这是为了在信息化社会中培养法律系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翁岳暄: 为何法律信息学(Legal Informatics)的发展不如生物信息学(Bio-Informatics),是否因为法律文本内容较复杂或是基于其他的理由?
Sartor: 和生物信息学相比从事法律信息会遭遇到两个主要的难点,第一是虽然可以将计算机投入到司法实务应用,但是其结果却不易以可视化的方式呈现;第二则是医师的学科知识比较具体,容易直接投入到生物信息的研究,而律师实务多依靠Know-How经验传承,知识内容较不明确。

翁岳暄: 面向21世纪法律与人工智能的关系变得更加紧密,首先法律必须开始管制人工智能可能衍生出来的风险;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对于法律学科以及司法实务造成影响,请问您是如何看待人工智能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Sartor: 就法律影响人工智能来看,首先是计算机法律(Computer Law),另外则是当我们拥有智能代理(Agent)的物理实体-智能机器人出现时我们将需要考虑到针对智能代理本身建立若干规范治理(Norm Governance)机制来化解其衍生的科技风险,未来的研究方向有三,分别是(1)计算机法律(2)科技风险研究(3)规范人工组织(Artificial Organizations)的行为;至于人工智能影响法律,在理论面上是重要的,例如法律检索,目前许多检索都是透过网络进行的, 这将会间接影响到法律, 当我们试图利用建立法律知识库系统(Legal Knowledge Base System)来提升检索的精确率时顺带地也会促进人工智能在法律的发展。
Francesconi: 就后者而言,我想ADR(替代性纠纷解决)会是一个较为显著的应用。

翁岳暄: 透过今天的讨论我想对于CHINA-LII的未来可能必须要从两个面向出发来确保在中国的法律自由取用之目标。首先是微观的面向,个人如何获取法律文本信息?我们如何提供法律信息的取用路径给使用者?;其次是宏观的面向,如何透过法律信息科技来降低中国人民对于法律文本信息理解的门槛?例如可视化技术、语义网技术、数字典藏技术等都是可以考虑的方案。不论如何,为何中国没有LII仍然是一个开放性问题,并且值得社会大众持续投入思考,非常感谢各位的出席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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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LII | 中国法律信息中心,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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